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2023年10月1日颁布施行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15年版)》(以下简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有关要求,根据“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对劳动关系协调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根据《大典》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定义进行描述。
——根据本职业发展的需要,对鉴定条件进行修订,并新增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四级。
——根据实践中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典型工作任务,对职业功能进行调整。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要求,对职业标准的格式进行规范。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主要起草人有:郑东亮、徐艳、刘兰、王文珍、曹可安、阴漫雪、李桃、刘福平、黄昆、汪鑫、童天、陈玉杰、郑海涛、孙瑜香、赵碧倩。
四、本《标准》审定人员有:唐鑛、刘燕、周国良、刘文华、葛恒双、张灵芝、闻效仪、纪元、龚德智、江峰、崔永新、毛磊、雷晓天、贾富春、嵇月婷。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华全国总工会黄龙、中国企业联合会王亦捷、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李强的指导以及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关系协调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劳动关系协调员
1.2 职业编码
4-07-03-02
1.3 职业定义
从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劳企沟通、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 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好的调查、判断和分析能力,较好的表达、沟通和说服能力,较好的协调能力、化解冲突和应急处理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 (或同等学力) 。
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 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相关职业】
相关职业是指企业管理、 行政管理、 管理咨询、 管理研究等职业。
【相关专业】
相关专业是指工商企业管理、 行政管理、 管理科学、 劳动与社会保障、 劳动经济、劳动关系等。
【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
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是指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 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 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具备以下条件者 可申报一级/ 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技能考核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综合评审采用工作论文、典型工作任务处理、项目评审等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综合评审的典型工作任务处理和项目评审的监考人员与考生的配比不低于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
综合评审的工作论文由综合评审委员进行评定,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 以上单数。
1.8.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均不少于90min,综合评审采用典型工作任务处理、项目评审等方式的,时间不少于120min。
1.8.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综合评审的典型工作任务处理和项目评审在标准教室进行。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遵章守法,严谨求实。
(2)以人为本,客观公正。
(3)积极主动,热情服务。
(4)公道正派,诚实守信。
2.2基础知识
2.2.1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1)法学基础知识概述。
(2)劳动法律体系概述。
(3)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概述。
2.2.2 劳动关系基础理论
(1)劳动关系理论的渊源。
(2)多元主义视角下的劳动关系理论。
(3)冲突理论视角下的劳动关系理论。
(4)一元主义视角下的劳动关系理论。
(5)中国情境下劳动关系理论的发展。
2.2.3 人力资源管理概论
(1)人力资源管理基本理论概述。
(2)工作分析的基础知识。
(3)员工招聘的基础知识。
(4)绩效考核的基础知识。
(5)薪酬管理的基础知识。
2.2.4 劳动经济学基础知识
(1)劳动经济学概述。
(2)劳动力供给与需求。
(3)工资决定与工资结构。
(4)劳动力市场制度。
2.2.5 其他基础知识
(1)经济学基础知识概述。
(2)管理学基础知识概述。
(3)统计学基础知识概述。
(4)人际交流沟通技巧。
3 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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