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鄂鉴指〔2021〕 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大力推进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范开展,根据《关于印发
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1年1月26日
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行为,确保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的考评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三条 考评人员应当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坚持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原则。
第四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全省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指导,各市(州、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技术支持,指导评价机构做好人员培训,加强规范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考评人员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内,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对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六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五级、四级、三级,及专项职业能力的考评工作,高级考评员承担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及专项职业能力的考评工作。
第七条 考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精益求精,秉公评判,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二)熟悉本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及考评技术和方法,熟悉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
(三)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历;有较高的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高级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最高职业技能等级为二级的除外),或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且取得本职业考评员资格1年以上;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行业中有较高权威。
(四)符合并达到考评人员素质要求,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操作技能,确有技术专长的“技术能手”可突破申报条件要求。
第八条 各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任为命题专家的,可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及等级的考评员,并颁发证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考评人员守则
(一)考评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学习,积极主动关心和支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刻苦钻研新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能力。
(二)考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做到公平、公正、科学、严谨。
(三)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纪律,在考评规定的考评职业和认定等级范围内对考核对象进行考评,并熟悉和掌握考评范围的职业内容、考核项目、考评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四)考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对考评工作中规定不可公开的内容,必须按保密要求执行;考评人员应坚决遵循回避原则,自觉执行对其亲属、师生或有特殊关系等人员的回避制度,杜绝不公正等现象。
(五)考评人员应自觉签订《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诚信承诺书》(附件1), 严格信守承诺中各项条款,遵纪守法,保持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维护考核工作的正常秩序。
(六)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情况的全程督导,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考评人员岗位职责
(一)接受派遣部门安排,参加考前考评例会,了解考评基本情况,熟悉所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的评价标准、规范和要求。
(二)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提前60分钟到达考场。
(三)严格执行考务规程和考场规则,按照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对考生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将考核结果填写在《职业技能考核评分记录表》上,并签名确认。
(四)按照考核标准独立评分,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考评试题、考评结果等不正当行为,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考核试题内容和评价成绩。
(五)考评人员对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违纪情节严重或扰乱考场秩序等现象须报告考评组长和督导人员,共同做出相应处理。并将现场情况如实填写在《考场情况记录表》(附件2)上。
(六)配合考务工作人员做好相关考务工作,维持考场秩序,核对考生相关信息,保证考核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考评组长岗位职责
(一)认真履行作为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并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考评工作经验。
(二)开考前,应组织考评人员召开考前准备会,协调、沟通当天有关考评工作,并督促全体考评人员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三)负责协调、处理有关争议的技术问题,记录争议内容,会同考评员在督导员的监督下做出评分意见。
(四)应主动配合督导员和考务人员解决考核过程中的技术争议,做到公正、公平。
(五)应及时和全面了解整场考试情况,按规定和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技能人才评价现场考评反馈报告》(附件3)。
(六)应认真汇总成绩,会同所有考评人员对汇总成绩核对确认后签字,当众封装签名。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在考评时须佩戴考评员证卡,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 培训、 考核及认证
第十三条 申报考评人员资格, 应按照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经评价机构初审,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参加评价机构组织的考评人员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委托信誉较好的评价机构组织培训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相应的证卡,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培训分理论政策和专业技能培训。理论政策培训主要包括技能人才评价政策、法规、制度和方法,以及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守则等,专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本职业的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范、考核要素和考评技术等。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每年组织一次考评人员继续教育,对继续教育不合格及未参加继续教育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五章 聘任及管理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评价机构需与考评人员双方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采取回避和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每组不少于3人,每次轮换不少于三分之一,并指定考评组长。
第十九条 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建立考评人员数据库,并定期维护更新。评价机构建立考评人员信息档案、工作台帐,包括:考评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和考核情况记录、执行考评活动和反馈结果记录、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条 实行考评员年终和聘用期考核制度。评价机构依据考评员考评工作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对考评人员年度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对考核成绩为“不称职”的考评员,不再续聘。
第二十一条 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考评人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申诉。
第二十二条 实施考评过程中, 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向考核现场派遣外部质量督导人员,对考评员的考评行为等进行督促检查,提出评价意见,并作为考评人员年终考核、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违反考评员守则、考务制度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其作为考评人员的年终考核、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取消考评资格的考评人员, 应收回考评人员证卡,在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删除其信息,列入考评失信黑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三年。
附件:鄂鉴指〔2021〕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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