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 45号)、《省住建厅关于转发建函〔2018〕1304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2024 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23年度年工资总额除以12。
(二)年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年工资总额为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收入。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统一规范发放的
津补贴或绩效工资等;绩效奖金或单列核定绩效工资。
2.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随州地区现行的政策,即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2023年度的基础上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均不得超过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
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202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暂明确为625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月缴存额下限定为:市城区17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随县、广水市15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额。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规定标准,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各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将已核定预算的住房公积金,按月扣缴到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随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对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逾期缴存的单位和挤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并予以纠正。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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